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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改可享税收优惠—《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数量: 4407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3-18      来源: 本站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起草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三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全面提升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工艺技术装备、精细化管理、业态模式创新等水平,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增强发展动能活力,促进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要素、新模式,对现有装备设施、工艺条件、管理服务、经营模式等进行创新融合、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多元化共享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支持引导、监管服务作用;应当尊重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协同开放,大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循序渐进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应当坚持以提升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通过增量要素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促进产业优进劣汰。


第四条【技改领域】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围绕下列领域推进:

(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关键、基础和核心竞争力;

(二)以智能化为方向,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进退并转”改造,廓清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

(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品牌培育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以“互联网+”催生新业态、新模式,跨界融合发展新经济;

(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节能环保安全改造,促进绿色安全发展;

(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以集约高效为方向,对布局分散的企业或产能进行整合归集改造,优化产业布局;

(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第五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的相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七条【政府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围绕培育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加快制度创新,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第八条【支持导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变化、科技发展动态,研究发布年度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等要素投向。


第九条【管理方式】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部门职责】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前款有关规定,建立推行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制定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第十一条【能耗环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市场化有偿交易制度,鼓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通过有偿交易进行整合重组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倒逼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单位土地税收、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定控制指标和约束政策,限制对低效产业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应,倒逼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发展质量效益水平。


第十三条【市场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人才、金融、技术等要素市场改革,维护公平竞争,打破新经济体进入市场的制度瓶颈;应当促进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聚集,打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资源,搭建培育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产品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技术推广、人才交流、品牌宣传、市场推介、银企合作等工作机制,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先进技术企业、重点项目和优质资源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围绕提升产业附加值和资源利用效率,建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向协作配套、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系统安全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优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投向,促进财政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


第十八条【指标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技术改造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落实、计划执行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


第十九条【中介职责】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在技术推广、信息咨询、行业规范等方面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技术改造实施


第二十条【工作机制】 企业是技术改造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受益主体。企业应当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和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完善技术改造工作机制,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职责】 企业应当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注重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安全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政府在规划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协作配套等方面的合法规定,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技术改造,维护公共利益。

企业应当坚持开放、共享,注重对人才、技术、知识、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运用,减少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技术来源】 企业应当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技术改造提供先进技术来源。


第二十三条【项目水平】 企业应当注重由单纯的生产制造环节改造,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领域延伸转变;由单个企业的自我改造,向围绕产业链协作及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联合改造转变;由立足本行业的固本培元改造,向适应引领新模式、新业态跨界融合改造转变。


第二十四条【办理手续】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照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专项要求】 企业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统计报送】 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资料。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财政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充分运用财政专项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首台套保险补贴政策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用地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强化建设用地标准控制,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强度,建立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激励机制和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


第三十一条【税收优惠】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三)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节能支持】 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减排的,其节能量指标、排污权指标有偿转让收益归企业所有。


第三十三条【政府对融资的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大优质项目推介力度,引导扩大信贷投放;通过财政贴息、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增加对技术改造的投入。


第三十四条【银行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适应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

(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三)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中符合环保标准、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给予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私募股权等方式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第三十六条【投资基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现有产业投资基金并不断扩大规模,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十七条【保险融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等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行为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骗取优惠政策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者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税款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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